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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6日 09:4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办发〔2018〕41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购置、租赁或通过捐赠等形式获得,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业务和其他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停放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实行“三统一、三定点”原则,即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及公务用车现状购置、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六条 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经核定报废的车辆,交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回收。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科室建立公务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油耗、保险、违章等情况,每车一册,并按年度考核运行成本。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停放制度。在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时,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各校区指定地点。非公务原因,严禁任何人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宾馆、餐饮、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居民楼下。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洗浴、景区景点等场所。

确因方便工作或调度需要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须经学校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保存车辆。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及出差在外的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停放在各校区指定位置。

第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车辆,严禁公务用车私用。严禁用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公务用车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驾驶员驾驶。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无关人员驾驶。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科室要定期组织车队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车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需要维修的必须按要求进行维修。

车辆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三项。日常检查主要由当日使用车辆的司机负责,即对车辆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例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主要内容:车辆内外观、发动机冷却、润滑系统、方向、刹车、灯光、喇叭、电源等。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发动机动力性能、发动机三芯(空气滤芯、机油滤芯、烯油滤芯)、离合器、变速箱、后桥油检查一次,发现缺少及时添加。

第十二条  需要维修的车辆应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同意后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且为学校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车辆修好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科室负责人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按维修审批权限逐级口头汇报并经同意后方可送修,并于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车辆使用调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用于以下范围:

(一)学校党政领导工作用车。

(二)学校教职工通勤车。

(三)机要通信、机要文书、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

(四)重要公务接待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五)各单位因公需要用车:

1.报送机密或重要档案材料及财务部门存取大额现金的公务出行。

2.集体参加学校及上级组织的教学科研、学习考察活动及工作会议等的公务活动。

3.学生因实习、实践、外出比赛的接送站。

(六)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学校及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

(七)其他经学校领导批准确需派车的公务活动。

第十五条  日常公务用车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提前申请、尽量拼车的原则进行安排。

所有学校领导均不配备公务专用车,校领导因公用车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科室根据校领导工作安排调配重点保障。

教职工通勤车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管科室按学校作息时间定车定时定点优先保障。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须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派车单》,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后,由主管科室统一调配。因紧急事项使用学校公务用车的,可以先行用车,但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公务用车需支付用车成本,包含油耗、过路费、停车费、驾驶员补助等,由部门预算中支出。

各系部因教学、科研等业务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从相应项目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因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从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派车单》及有效财务票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费用审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管理办法》(校行字〔2007〕54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派车单

2.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附件1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派车单

申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乘员总数


用车事由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时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上车地点:


到达地点:

使用部门领导签字


办公室派车意见(签名)


使用

车号


司机


往返公里数


出发时间

月   日   时   分

回校时间

月   日   时   分

使用人

签名


停车费(元)


过路桥费

(元)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派车单

申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乘员总数


用车事由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时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上车地点:


到达地点:

使用部门领导签字


办公室派车意见(签名)


使用

车号


司机


往返公里数


出发时间

月   日   时   分

回校时间

月   日   时   分

使用人

签名


停车费(元)


过路桥费

(元)


附件2: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报修日期:       年    月    日

品牌型号


车号


驾驶员


维修保养内容及

经费预算

1


元

2


元

3


元

4


元

5


元

6


元

预计维修总金额

元

实用金额

元

车队意见


校办意见


校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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