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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11月25日 17:3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对象包括:来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评估验收、学术交流、执行任务、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领导和来宾;参加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领导和嘉宾;经学校邀请返校开展讲座和交流、捐赠财物等活动的校友;经校领导批准同意接待的外单位来访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务接待审批

第五条  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邀请函、访问函)或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材料,注明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或证明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学校或二级单位、部门举行活动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参加确需接待的,应事先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受邀方发送正式邀请函。凭邀请函向校长办公室办理接待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层面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他的一般性接待,由承接部门负责接待,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七条 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前由接待部门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校长办公室负责的公务接待,由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审批;各部门承接的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承接接待的部门须先通过电话,口头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待上班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接待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章  公务接待要求及标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对等对口接待和节约的原则安排相应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确因工作原因需在校外接待的,须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公务接待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接待用餐费用标准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准超标准安排。校内食堂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接待活动应从简安排,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接待单位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安排客人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执行协议规定报销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按照轻车简从的要求,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公务接待的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单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术交流活动、校友活动及工作需要邀请来校的其他人员应有邀请函)、《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审批单》(附1)、《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菜单》(附件2)。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合理管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原则,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外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扩大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外事(含港澳台)接待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国家礼仪及外事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桂师政〔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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