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进一步转变作风,确保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 扎实、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推进学校高水平师范院校建设,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 执行、办理、落实、反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办、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 一 )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 二)注重效率。 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分工落实。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 ”的要求,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督查督办事项落实的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和报告。
(五)严守秘密。需要保密的督查督办事项,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督查督办工作。其他学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管理服务部门、教学教辅单位负责本业务系 统、本单位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 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等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学校党委和行政及各类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有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重要来信来访及师生员工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学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八条 督查的基本方式:
( 一)催报督办。对公文处理中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建 立督查督办台帐,通过办公自动化、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工作落实情况。
( 二)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情况,开展定期督查。
(三)专项督查。对学校重点推进的工作项目、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落实的工作项目开展专项督查。
(四)联合督查。对于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涉及 多个承办单位,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成立联合督查工作组进行督查。
(五)挂牌督办。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推 动难度大的事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由学校领导领衔进行挂牌督办。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 一)立项。对于上级公文、上级交办和学校党委会、校长 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办结时限要求的重大事项以及学校领导批示、 交办的督办事项,可直接立项。对于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及重 要工作部署,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立项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后立项;如遇重大或复杂事项,需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原则,一项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 二 )交办。交办一般以《督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将督查 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对于各类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间 的事项, 以及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等,一般通过电话、短信或 口头通知督办,不再另发书面通知,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应做好相应记录。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时限等具体要求。
(三)办理。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按照“交必办、办 必果、果必报 ”的要求,对督查督办事项,严格时间进度,提高 办理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凡涉及由 2个及以上 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动牵头,协办单位积极配 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确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 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填报《督查督办事项调整审批表》,按审批意见执行。
(四)跟踪。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建立工作台帐,通 过办公自动化、 电话、短信等方式定期跟踪检查项目进展,督促 按期办理落实。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向项目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并记录在案。
(五)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 告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予以销号。
(六)归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档案管理 规定,对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有关公文、报告等进行归档,定期移交档案室备查。
第五章 工作纪律及要求
第十条 上级交办和有明确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督查 督办;无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一般应在收到通知的 7 个工作日 内处理完毕;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随交随办,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各单位的紧急请示和急办事宜,随到随办。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办理督查督办事项时,与被督查单位、项目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考核制度。党委办公室(校 长办公室)定期编制汇总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根据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强化结果运用。将督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 综合考核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承办单位 和个人,要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扬。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导致督查督办项目不能落实,或反馈的信息严重失实, 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