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授权的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审核、制发、使用、补发、收缴、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印章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规格式样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使用简化字。所刊名称须为法定或文件规定的名称,如字数过多,可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单位简称。
第四条 学校党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领导名章及电子签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监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工作变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使用学校印章,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无用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任何人无权办理相关用印事宜。
第六条 用印审批原则上在OA系统上进行,根据申请事项按流程操作。
(一)以学校党政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学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非公文用印,用印单位(部门)应如实填报盖章内容并按要求上传附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用印。
(三)涉及学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工程结算等用印须上传财务、审计及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原件扫描件。
(四)涉及工程、设备验收等用印须上传验收小组签名的验收单等原件扫描件。
(五)涉及项目的申报与结题,成果鉴定与上报、咨询报告等用印须由教务处、科技服务管理中心或宣传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线上签署意见。
(六)教职员工需开具个人身份证明的,涉及到工龄、工资等人事档案情况的,由人事处负责人在线上签署意见;若只涉及工资收入等财务情况的,由财务处负责人在线上签署意见。
(七)学生需开具就读证明的,在OA系统提交用章申请,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在线上签署意见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用印。
(八)各单位及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学习、实习、查资料、参观等需要开具介绍信的,参照非公文用印申请审批程序执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出具学校介绍信并用印。
(九)需要在外文资料上加盖印章的,申请用印时须上传相关资料原件、专业翻译机构的译件扫描件,参照非公文用印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条 线下申请盖章事项,用印单位(部门)须如实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盖印申请单》(附件1),审批流程参照非公文用印申请审批程序执行;办理就读证明须填写《办理学生就读证明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院系(部)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室审核;学生证用印,经学生工作(部)处核查准确并开具审批单。
第八条 用印申请单位(部门)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对用印事项负有审查责任,对用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规范用印,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和代用。
(一)用印前要核实印件信息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
(二)按规定亲自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书、空白聘书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上盖印。
(三)严格用印登记,经办人均须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登记本》上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以备核查。
(四)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及时存放到安全处。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的,须经学校领导批准,随同亲自用印。
(五)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使用伪造、变造印章,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一)印件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二)印件内容有涂改及字迹不清或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三)印件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四)介绍信的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
(五)未履行用印程序或手续不全的。
第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的,对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轻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18年7月12日印发的《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桂师政〔2018〕8号)同时废止。